2009/02/13

印度密集发起对华贸易救济调查 商务部紧急交涉

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
 
2008年10月以来,印度对中国出口产品密集发起了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等17起贸易救济调查。而1月23日,印度更宣布在未来6个月中禁止从中国进口玩具,让这场贸易纷争达到了高峰。
 
北京晨报2月10日讯 记者昨天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副部长钟山已于日前约见印度驻华大使拉奥琪,就印度近期频繁对中国发起各类形式的贸易救济调查进行交涉。此前,"印度象"对中国玩具发起的全面封杀,刚刚对自由贸易精神发起了挑战。
 
来自商务部的统计显示,2008年10月以来,印度对中国出口产品密集发起了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等17起贸易救济调查,涉及领域从青霉素工业盐、热轧钢、汽车转向轴、炭黑、瓷砖到亚麻织物、轮胎等产品,涉案金额约15亿美元。此外,印度还于近期对中国钢铁、化工、纺织等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措施。而1月23日,印度更宣布在未来6个月中禁止从中国进口玩具,让这场贸易纷争达到了高峰。
 
昨天,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中方希望印方在世界经济面临严峻挑战的特殊时期,审慎克制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否则将对双边经贸关系造成严重影响。"中国玩具协会的相关人士则向北京晨报记者表示,该协会正着手将汇总的企业情况反馈给政府主管部门,"毕竟,只有政府出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据统计,在印度当地玩具业中,中国玩具占据印度市场的60%,市场总值大约在5亿美元。
 
事实上,在世界经济的 "非常时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趋势似乎已经难以逆转。月初,美国参议院的"BuyAmerican"(购买美国货)计划,规定所有接受刺激法案援助的公共工程都只能使用产自美国的铁、钢和制成品以增加这些行业的本国就业。不过,该条款由于引发广泛争议而不得不面临修改。而印度的就业压力同样令人沮丧。印度出口行业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为1.5亿印度人提供工作岗位,就业人数仅次于农业人口。但是,有统计显示,在2008年11月到2009年2月的短短四个月间,金融危机已经让印度出口业岗位锐减百万。
 
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白明(博客)昨天在接受北京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印度等新兴市场的制造业结构和中国存在大量重合,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双方出口都面临欧美等市场萎缩的困境,这些新兴市场对于第三方市场的争夺也可能由此转化为对本国市场的保护。
 
贸易保护主义阴云笼罩
 
在贸易保护主义的阴云笼罩下,自由贸易正在经历一场信任危机,催化剂是贸易萎缩带来的就业压力。然而,当政府和企业都把保护主义看做走出困境所必须的一剂药,对经济复苏而言,这可能是一剂毒药。
 
回顾自由贸易发展的历史,每当经济衰退来袭,贸易保护都会死灰复燃。二十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迫使各国纷纷放弃自由贸易政策。70年代,又一轮经济衰退,发达国家开始施行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不过,历史已经证明,贸易保护主义绝不是解决经济危机的办法。任何以牺牲他国利益为代价来照顾本国产业的行为,都只能引发其他国家的以牙还牙,始作俑者也只能是短暂的"快乐"。
 
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后,胡佛政府为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大量进口商品冲击,提出《斯姆特-霍利关税法》,对2万余种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然而,它所带来的不是工业的复兴,而是愤怒的报复。以邻为壑政策使全球贸易几乎中止,美国的经济也由此下降了三分之二,一半人失去工作。贸易保护主义最终 "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遗憾的是,我们用了两个多世纪建立起来的 "自由贸易"信仰,今天仍被出尔反尔所伤害。在刚刚结束的达沃斯经济论坛上,印度商业和工业部长卡迈勒・纳特警告某些政府,不要不顾一切地保护本国工业,通过限制进口降低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言犹在耳,仅仅几天后,印度却对中国玩具进口发出禁令。
 
不过,正如英国商务大臣曼德尔森所言,"这是我们最不需要的东西"。我们需要的是"集体反思",不是"集体防御"。正因为如此,类似于"购买美国货"这样的条款将触犯众怒,必须并且只能被删除。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
 
 

2009/02/12

2009年1月中国法律简讯

1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专利法》作出三次修改,新修改的专利法将由10月1日开始施行。中国现行的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次修订前曾于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大规模修订。本次修改主要包括:
 
1.1 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2 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增加了对专利主管部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授权。
 
1.3 修改后的专利法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1.4 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对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别是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
 
2 各主管部门下放审批权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主管部门陆续下放审批权。2008年12月22日,发改委将审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部分职能,委托给各省级发改委履行。2008年12月29日,证监会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事项。
 
3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一系列新规
 
3.1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配套办法陆续出台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相关配套办法,包括《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原配套办法同时被废止。
 
3.2 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原相关规定亦予以废止。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一定前提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3.3 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009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通知指出,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3.4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的。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即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以及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3.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出售、注销破产等活动中的契税征收方式作出了规定。该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4 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2009年2月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该办法是对1997年10月发布的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4.1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的一般性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突出的重点内容,以体现不同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
 
4.2 关于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办法》分别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的原则、主体、程序、时限、审查内容、审查依据作出了具体规定;
 
4.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4.4 增加了对审查报批阶段时限的规定。
 
5 发改委和商务部颁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2008年12月23日,发改委和商务部颁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的规定,属于该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6 发改委和台办颁布《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25日,发改委和台办颁布《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核项目前须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重大投资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务院台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009/02/11

Sho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Canada files anti-dumping complaint against China and Vietnam

The Montreal-based Sho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Canada has filed a complaint based on the 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 with the 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requesting the agency re-investigate pricing of waterproof rubber footwear and bottoms exported or originating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Vietnam.
 
“It is important to Canada to foster a fair and competitive marketplace and protect our domestic shoe industry,” association president George Hanna said in a statement today. “Rubber footwear from these countries accounts for more than $25 million in sales a year in Canada.”
 
The association has filed previous similar complaints including one in November 2007 with the Anti-dumping Directorate of the border services agency requesting it re-impose dumping duties on waterproof rubber footwear from China, Vietnam and Macao.
 
Hanna lamented at that time: “Canadian manufacturers can't compete fairly when the largest shoe manufacturers in the world sell their products well below their fair market value.”
 
Both complaints in Canada were filed on behalf of the country’s waterproof rubber footwear manufacturers.
 
The European Union, Brazil, Argentina, Mexico and Peru are also investigating or taking anti-dumping action over Vietnamese imported footwear. According to global market research, Vietnam and China are the largest exporters of footwear in the world.
 
Th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Program managed by the border services agency was put in place to provide help to Canadian manufacturers who face unfair foreign competition in the Canadian market place.
 
The agency is also responsibl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 which helps to protect Canadian industry from injury caused by the dumping and subsidizing of imported goods.

2009/02/06

试试用手机发送blog

试试用手机发送blog。第一次哟。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