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专利法》作出三次修改,新修改的专利法将由10月1日开始施行。中国现行的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次修订前曾于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大规模修订。本次修改主要包括:
1.1 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2 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增加了对专利主管部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授权。
1.3 修改后的专利法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1.4 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对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别是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
2 各主管部门下放审批权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主管部门陆续下放审批权。2008年12月22日,发改委将审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部分职能,委托给各省级发改委履行。2008年12月29日,证监会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事项。
3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一系列新规
3.1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配套办法陆续出台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相关配套办法,包括《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原配套办法同时被废止。
3.2 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2008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原相关规定亦予以废止。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一定前提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3.3 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009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通知指出,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3.4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的。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即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以及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3.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出售、注销破产等活动中的契税征收方式作出了规定。该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4 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2009年2月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该办法是对1997年10月发布的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4.1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的一般性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突出的重点内容,以体现不同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
4.2 关于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办法》分别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的原则、主体、程序、时限、审查内容、审查依据作出了具体规定;
4.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4.4 增加了对审查报批阶段时限的规定。
5 发改委和商务部颁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2008年12月23日,发改委和商务部颁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的规定,属于该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6 发改委和台办颁布《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25日,发改委和台办颁布《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核项目前须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重大投资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务院台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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